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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报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    
1、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发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办理程序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2、实施许可的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 

3、实施许可的机关   
岛内建筑工程,岛外高层民用建筑及甲、乙、丙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1000平方米以上)、由辖区消防大队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其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实施机关为市公安消防支队。

乡镇企业自留用地建筑已经辖区消防大队确认后并取得合法产权的、由辖区消防大队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不含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其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区公安消防大队。 
   
4、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A、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附红线图)或建设基地的《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   
(4)相关图纸及资料(含建筑总平面图、室外给排水总平面图、建筑、水、电及相关的暖通、燃气等施工图);   
     注意: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生产工艺、储存项目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含消防给水、防排烟设计计算书,工业项目还应提交产品及原材料性质、工艺流程说明)。  
  
B、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原建筑平面图;   
(4)变更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等相关资料。   

C、已建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权属人申请建筑使用功能变更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权属单位(或买受人)书面申请;   
(2)规划部门同意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意见;   
(3)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附红线图)或《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原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产权的,需提供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5)原建筑的相关设计图纸及资料;   
(6)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满足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的设计图纸等书面文件、资料(含建筑总平面图、室外给排水总平面图、建筑、水、电及相关的暖通、燃气等施工图);   
     注意:变更后为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项目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 

D、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内部装修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工程可提供《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装修施工合同;   
(4)装修设计、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   
(5)装修工程所在建筑或所在楼层的原建筑平面图;   
(6)装修设计施工蓝图:含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150)、立面图、吊顶图、吊顶及墙体剖面图、电气图、灭火器配置图,装修涉及自动消防设施调整的,应提交具备消防设施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消防设施调整图。   
     注意: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主体工程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且尚未投入使用的在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已基本施工到位,需申报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许可的,第(2)款改为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5、实施许可的程序和期限   
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审核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6、申请许可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示范文本 和《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示范文本。